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市区住房保障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 2017年度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21600元/年(1800元/月),调整至24000元/年(2000元/月)。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18480元/年(1540元/月),调整至19200元/年(1600元/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