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房管〔2017〕33号
关于做好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开发区房产分局,市房管局城南分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公告》和省市减负办《关于开展涉企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现就做好当前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加强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搭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逐步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项目评选、企业管理挂钩。要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将新申办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原《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盐房管﹝2011﹞103号)规定的“由物业服务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前或其他项目进驻小区管理期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对已收取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分批清退计划,确保不留死角,要严防出现变相收取企业各类保证金等现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清退活动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结束。
三、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纳入当地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健全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投标行为监管。要合理引导开发单位、业主委员会(物管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诚信履约金等市场化方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保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诚信经营。要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情况及时开展督查通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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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