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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发布时间2012-11-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我市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标准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中0.4%为物管用房(其中住宅区物业管理配套办公、服务用房和经营用房的比例分别为1:3:6)、0.3%为社区管理用房、0.3%为业主活动用房。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其所有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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