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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期满的维修处理
发布时间2012-11-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责任人是业主或全体业主。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中修或更新、改造,则由业主全体负责。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可依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或房屋维修小组提出维修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牵头,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合理分摊;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则按照受益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的原则筹集使用。若业主自用或专有部位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涉及到毗邻房屋的,其所有人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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