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与业主相关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过程中,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房管部门维修资金专户。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向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市区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到市房管部门窗口自行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代收。
一、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1.2015年3月1日之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
(1)多层住宅(总楼层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按照87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总楼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按照11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照110元/平方米交存。
(2)非机动车库、非人防车位(车库)按照43元/平方米交存(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按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
2.2015年3月1日之前(不含3月1日)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业主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存。
二、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所需材料
1.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至4页原件、复印件;
4.银行卡。
另:2015年3 月1日之前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已领取钥匙),还需提供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交房时间证明;
拆迁协议签订日期在2015年3月1日之前的拆迁安置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三、首期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办理地点
1.市房产政务服务中心(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三楼大厅6-8号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府西路1号)二楼大厅7、8号窗口;
3.市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一楼大厅5、6号窗口;
4.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D1楼)二楼大厅A18号窗口;
5.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嫩江路10号,市民之家)三楼大厅A13号维修资金窗口。
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票样
第一联 业主收执联,业主交钱的凭据
第二联 产权交易部门登记联,业主办理房产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