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服务须知
一、设定依据:
《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二、申请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的。
三、办理材料:
1、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 2、3项需带原件复核
*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文件,还应当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备案—发备案证明
五、办理地点:
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号窗口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夏季:8:30—12:00 下午 15:00-18:00
七、办理期限:
*证件材料齐全,符合经办业务规定的,当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业务。
*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收件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无
九、联系电话:81610370;816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