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市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7144号)(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一)落实租赁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做好出租房屋摸底排查的同时,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排查出的辖区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出租房屋及时进行租赁登记备案。要配备足够人员力量,设置专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窗口,方便辖区范围内出租房屋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二)明确租赁备案办理范围、时限。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二、依法依规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备案申请材料和条件。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时,除按规定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住建(房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外,对于出租共有房屋的,要提交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对于出租房屋用途改变的,要提供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形。对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不得备案,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停止租赁行为,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三)统一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和格式。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过程中,统一备案内容和格式,按照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详见《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审查后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附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和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等。

三、进一步提升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水平

(一)强化教育宣传。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租赁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认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租赁当事人主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切实提高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

(二)加快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大市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统一使用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和手机APP,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各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平台,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进一步探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与公安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三)加强租赁市场监管。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支持发展规模化、规范化住房租赁企业,加大房屋租赁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公安、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做好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行为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信用体系,强化租赁市场监管,着力构建宜居良好环境。

 

附件:1、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空)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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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联系电话

 
 

出租人

 
 

 

 
 

 

 
 

 

 
 

 

 
 

 

 
 

 

 
 

 

 
 

 

 
 

 

 
 

 

 
 

 

 
 

 

 
 

承租人

 
 

 

 
 

 

 
 

 

 
 

 

 
 

 

 
 

 

 
 

 

 
 

 

 
 

 

 
 

 

 
 

 

 
 

 

 
 

权利人

 
 

 

 
 

房屋坐落

 
 

 

 
 

权属证号

 
 

 

 
 

租赁部位

 
 

 

 
 

房屋用途

 
 

 

 
 

租赁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期限

 
 

           日 至           

 
 

租金数额

 
 

年租金            (人民币)

 
 

是否签订

 

出租房屋

 

治安责任书

 
 

□是   □否

 
 

备注

 
 

 

 
 

申请人承诺:

 

1、本人已全面了解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2、本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租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和标准;

 

3、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提交资料不实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出租人:      (签章)

 

(盖章)

 

承租人:      (签章) 

 

                     申请日期: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包含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包含共有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2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二、【权利人】【房屋坐落】【权属证号】【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一致。

三、【租赁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用途】:实际用途,一般应与房屋用途一致。

五、【租赁面积】:注明实际租赁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六、【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数额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七、【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八、【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附件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备案编号:

方:

方:

房屋座落:

出租面积: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日起至       

该房屋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特此证明。

签发人: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备案编号:

方:

方:

房屋座落:

出租面积: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日起至       

该房屋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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