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开发区房产分局、市房管局城南分局:
按照全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的实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业绩等认定条件作如下明确:
一、托管项目的面积认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托管项目的面积必须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面积条件。需提供托管项目规划部门认定的项目总平面图、《物业服务企业托管项目统计表》、《物业服务企业和托管项目信息采集表》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出具的托管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计算各类托管物业的面积时以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在管的建筑面积为准,未交付的项目不纳入计算。托管项目的面积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二、托管项目的服务业绩认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托管项目的服务业绩认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街道(乡镇)对托管项目的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收费等级和服务标准进行考核,企业需提供近一年度的考核证明材料,所有托管项目的近一年内的考核结果须达到“合格”以上。
托管项目中近三年获得市、县(市、区)级优秀或星级示范项目的,可不提供上述服务业绩认定材料;企业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托管项目不需提供上述服务业绩认定材料。
三、托管项目的业主满意度认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托管项目,须由街道(乡镇)、社区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全体业主测评,申请一、二级资质的,所有托管项目的业主综合满意度要达到85%以上,申请三级资质的,所有托管项目的业主综合满意度要达到80%以上。托管项目的综合满意度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认定。
四、其他条件
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正常使用“江苏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和“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平台”,正常建立维护企业基本信息,未建立的不得开展申报。
2.申报一、二、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良好,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3.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如发生十三种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在资质申报中需提供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十三种行为的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提升资质审批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托管项目统计表
2、物业服务企业和托管项目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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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