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等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市政府《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154号)、《盐城市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8〕17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在2003年前,购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时参照房改房的做法,按规定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凭补交凭证办理交易手续,无需另行审批。
二、市区2007年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的可直接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对5年之内因离婚析产、继承等原因确需办理转移登记的,产权人须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屋产权转移后房产证继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三、对于法院裁定执行处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继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
四、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价与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之间的差价,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将购房人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日博体育注册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