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房管〔2017〕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市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7〕144号)(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一)落实租赁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做好出租房屋摸底排查的同时,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排查出的辖区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出租房屋及时进行租赁登记备案。要配备足够人员力量,设置专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窗口,方便辖区范围内出租房屋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二)明确租赁备案办理范围、时限。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二、依法依规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备案申请材料和条件。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时,除按规定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住建(房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外,对于出租共有房屋的,要提交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对于出租房屋用途改变的,要提供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形。对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不得备案,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停止租赁行为,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三)统一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和格式。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过程中,统一备案内容和格式,按照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详见《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审查后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附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和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等。
三、进一步提升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水平
(一)强化教育宣传。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租赁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认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租赁当事人主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切实提高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
(二)加快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大市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统一使用“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和手机APP,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各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平台,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进一步探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与公安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三)加强租赁市场监管。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支持发展规模化、规范化住房租赁企业,加大房屋租赁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公安、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做好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行为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信用体系,强化租赁市场监管,着力构建宜居良好环境。
附件:1、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空)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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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附件1
盐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包含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包含共有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2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二、【权利人】【房屋坐落】【权属证号】【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一致。
三、【租赁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用途】:实际用途,一般应与房屋用途一致。
五、【租赁面积】:注明实际租赁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六、【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数额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七、【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八、【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附件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备案编号: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房屋座落:
出租面积: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该房屋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特此证明。
签发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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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备案编号: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房屋座落:
出租面积: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该房屋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日博体育注册 2017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