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监察支队工作职能及流程
一、执法职能
负责对违反房屋登记、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察;负责对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察;负责对违反房产价格评估、中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负责对违反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监察;负责对违反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察;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负责对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住房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二、办案流程
接受投诉-受理-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复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一)接受投诉、举报。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分类,根据案源性质,答复投诉、举报人是否受理。
(二)受理。凡违法事实成立,需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市房产监察支队受理。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市房产监察支队会同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共同受理。受理时应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核查。案件受理后,受理人应对违法事实进行核查,认为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立案审批表》。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答复举报投诉人或有关方面。
(四)立案。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房产监察支队直接立案;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房产监察支队受理,报局政策法规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五)调查、取证。立案后,由承办人组织案情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提出处理建议。
(六)申述、申辩权告知或听证权告知。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向相对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七)听证。对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需申请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八)复核。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进行复核,意见正确的予以采纳。
(九)决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及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房产监察支队负责人签发;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房产监察支队书面申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对重大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局政策法规处提请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由案件经办人负责送达当事人,并要求送达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按留置送达规定办理。如以挂号邮寄送达的,应将挂号回执归卷。
(十一)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房产监察支队书面报局政策法规处,由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结案。结案前,《行政处罚决定书》除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外,留存一份装订卷宗、一份留市房产监察支队存档、一份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办结时限
简易程序案件10日内办结,一般程序案件1个月内办结,听证程序案件2个月内办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时间办结。
四、罚没款依据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