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工 作 制 度
一、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市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每位工作人员都是信访责任人,接待来访态度要认真、热情、负责,不得粗暴生硬,激化矛盾。
二、信访人投诉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文字情况说明或视听、影像资料等证据到支队进行预审,核实确属支队执法范围的,方可受理登记。单位投诉的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要有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必须认真填写信访投诉处理记录单,交综合科按办文程序办理。综合科按支队领导签署的意见转相关科室(人)承办。
四、对于要求上报办结结果或答复信访人的信访材料,承办科室(人)要及时按要求准备文字材料,交相关领导签发后给予答复。
五、所有办结的信访材料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后交综合科存档。
六、信访办理人员或知情者不得将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对象(单位),致使信访者受到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
七、信访办理人员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欺上压下,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本制度自二0一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