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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试行)

 

各街道物管中心、各相关单位、各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当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维修费用20万以上项目无竞争机制、抽中的施工和审计单位不能及时出具预算书与审计报告、申请到审批时间过长等突出问题,根据《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墙、屋面的维修以预算费用20万元(不含20万元)为一个标段。

二、消防、监控、电梯等维修项目无法分标段的,预算费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维修项目,施工单位一律在市房管局“备选名录专业队伍库”中再抽两家,三家经对比召开商定会后再确定施工单位;费用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抽中后(以街道物管中心的书面通知为准),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预算书。超过两次以上延期出具预算书的,无故不进场施工的、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单位暂停其一年的使用资格。

四、审计单位抽中后(以街道物管中心的书面通知为准),4个工作日内必须去现场核实工作量,如实填写现场签证单后出具审计报告,超过两次以上延期的单位暂停其一年的使用资格。

五、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抽取使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结算时进行二次审计。

六、预算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抽取聘用相关专家。费用3万元以下的,征求业委会(物委会)或业主代表意见。

七、各街道物管中心接到申请后,要按照市房管局文件的要求执行审批,不得先批后审、先修后批。需核实小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时间较长、开发单位不在的,由社区出具证明或提供相关业主代表房产证复印件),确认是否过保修期。现场核实是否属于《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的维修范围,拍照后抽签选取施工、审计、监理单位。

八、施工单位将施工方案(或电子档)出具后交给属地街道物管中心,由物管中心将施工方案转发给相关专家,专家结合实地勘察将相关建议反馈至街道物管中心,物管中心组织业主代表、社区、物服企业、施工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施工方案”商定会。施工单位需根据商定结果完善施工方案和预算书,完善后交给审计单位,审计单位要完善交接记录,发现两次以上无交接记录的单位暂停其一年的使用资格。

九、确定维修项目的现场人员为业委会(物委会)成员或业主代表2-3名、房管分局业务工作人员、街道负责维修资金审批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服企业项目经理。须所有相关人员均到现场核查情况后,出具现场勘查意见,确定申请方式。现场提供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设施设备类维修需核实是否有维保记录和痕迹。

十、公示材料须有预算审计结果和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提供,经业委会/物委会或相关业主代表签字确定)。

十一、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因工程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维修费用的,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预算金额10%的,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列支。

十二、各申请时间节点如下:

1、委托书、申请书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抽签;

2、抽签后施工单位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出具施工方案和大致预算;

3、施工方案商定期为5个工作日;商定后施工单位3个工作日内出最终的施工方案和预算书;

4、预算书形成后审计单位须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5、审计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结束出具公示反馈意见;

6、反馈意见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7、合同签订后街道物管中心需于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8、区房管分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附件: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和结算模板表格(可在市房管局城南房管表格下载板块下载电子档)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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