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和标准、按规定选定的维修单位等内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业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三)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列支: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使用方案》;
3、施工合同;
4、相关业主表决或者公示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5、维修费用预算(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审计机构预算审核意见)。
(四)区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书面告知物管中心;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维修通知书。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分摊明细向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业主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报告(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专用票据;
3、相关业主公示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七)物管中心根据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支取维修资金书面意见,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款项的划转手续。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区住建部门接到申请后,当日内派专人到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1、亭湖区受理平台:亭湖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受理电话:89918628。
2、盐都区受理平台:盐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受理电话:88429306。
3、城南新区受理平台:城南房管分局行政许可科,受理电话:69935910。
4、市开发区受理平台:市开发区建设局房产科,受理电话:68820950/68820911。
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构建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急维修处置服务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处置平台服务热线:81610000(非法定工作日安排专人值班,服务热线:81611233)。
(二)受理后,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在区住建部门指导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下,从专业队伍备选名录库中抽取应急维修单位和审计机构,办理委托等相关手续,同时组织维修,并对维修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经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可委托原维保单位实施。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工程决算、分摊明细、竣工验收情况向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业主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报告(单);
2、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专用票据;
3、相关业主公示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五)物管中心根据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支取维修资金书面意见,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应急维修款项的划转手续。(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