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本级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住建局,城南建设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盐政规发〔2011〕4号)、《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盐政规发〔2013〕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市区部分已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及租金标准
市本级提供775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含各区自行筹集的房源)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中港湾明珠500套为单室套、新河湾275套为一室半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分别约为50m2和60m2左右)。单室套原则上安排一人居住,一室半套型原则上安排两人或已婚并有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居住。
775套公共租赁住房中用于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房源155套,占总房源的20%;用于市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房源分别为310套,各占总房源的40%。上述房源按比例配租出现需求不足导致过剩的,可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中调剂使用,直至配租完毕。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盐市价发〔2015〕34号)、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车库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车库租金标准的复函》(盐市价发〔2015〕44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在租赁期间物价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车库租金标准的,租金将作相应调整。
二、申请配租对象及条件
本次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市区范围是指大市区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三类对象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6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新就业人员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当月起未满 60个月;
2.具有市区户口;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合同,或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
4.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区居住证;
2.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合同,或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
3.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盐城市区)户籍的;
3.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盐城市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4.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5.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建设征收项目中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征收补偿款高于15万元;
6.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7.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它情形。
四、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要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向户籍所在社区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有私有产权住房的须提供产权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
证明;无工作的提供社区开具的无收入证明;
5.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以申请人的名义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
3.城市户籍(户口簿)或居住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
5.正式劳动(劳务派遣)合同或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证明;
6.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社区住房保障窗口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街道住房保障窗口;
2.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认定;
4.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收入认定结果,将符合条件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递交所在单位,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到各区、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市房管局网站—住房保障—申报流程栏目中下载。
2.单位调查核实、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内张榜公示10日。
3.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将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市房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4号窗口(凡报14号窗口的材料由市公房管理所集中转交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反馈至用人单位。
六、组织摇号和选房
申请人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房管理所会同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选房顺序摇号,保障对象按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七、签订租赁合同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公房管理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承租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公房管理所三方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约期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市场租金。
八、工作时间和要求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认真组织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主动对接,促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顺利开展。
1、时间要求。本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从2017年8月15日开始,至2017年10月15日截止。
2、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盐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盐政规发〔20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和摇号选房等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审核等具体工作。咨询电话:亭湖区住建局:89918631;盐都区住建局:81365566;城南新区建设一局:86661496;开发区住建局:68820950;市公房管理所:81611315;市服务热线(监督投诉)电话:81610000。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1.市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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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9日
文件下载地址:C:\fakepath\盐房管(2017)7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