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棚改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发力点加以推进。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融资模式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而当地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是融资贷款的必备要件。省政府也出台了《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苏政办发〔2015〕130号),对我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进行规范,要求各市(县)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上级要求,为规范棚改工作融资模式,更好地得到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特制订了《盐城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工作实际,并借鉴了徐州、昆山、宿迁等城市的做法,制订了适应市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操作模式。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分别征求了国开行、市财政、城投、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棚户区改造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其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购买主体
《办法》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授权区棚改征收部门作为辖区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承接主体
《办法》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四)购买内容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棚改房屋征收(搬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五)购买方式
《办法》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购买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
(七)绩效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明确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