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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房管[2015]2号
关于对市区现有经济适用房
继续拓展保障范围试点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研究,对市区现有经济适用房继续拓展保障范围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次试点保障对象仍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
二、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市区有稳定工作,年龄在25周岁(1990年1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
2、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480元;
4、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合同(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缴交社保连续2年以上。
三、保障房源及轮候方式
1、本次试点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详见附表。
2、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顺序摇号,依次选房,意向购房小区房源不足时依次选购其他小区经济适用房。
4、首次试点纳入轮候顺序放弃选房的排在本次摇号顺序之后依次选房。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4、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
五、申请与审核
1、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房申报表递交所在单位,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到市房管局三楼政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地址:市迎宾南路158号)也可以在市房管局网站—“住房保障”—“申报流程”栏目中下载(具体网址:http:// www.sqcly.com/zfbz/sblc/)。
2、单位调查核实、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在市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内张榜公示5天,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将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汇总后,报市房管局三楼政务大厅2号窗口(电话:81610370)。
3、受理审批。市公房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并进行汇总,由相关区住建局进行审核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选房顺序,申请人依据顺序号依次选房。
六、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和查实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其申购资格,依法予以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试点提供的房源销售结束后,试点工作自行终止,不再保留未选房申请人的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
本次试点暂定于2015年8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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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2日
附表:
本次试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相关信息
小区名称 |
小区具体方位 |
售楼部电话 |
备注 |
东进华都 |
东进路(西延)与新204国道交汇处 |
89908979 |
|
港湾明珠 |
西环北路与新洋港大道交汇处西侧 |
89908181 |
|
向阳水岸 |
盐都新区开创路与纬十四路交汇处 |
81080155 |
|
龙桥新园 |
人民北路与新龙路交汇处 |
88288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