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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现有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拓展保障范围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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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房管[2015]2号

                            

关于对市区现有经济适用房

继续拓展保障范围试点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研究,对市区现有经济适用房继续拓展保障范围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次试点保障对象仍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

二、准入条件

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市区有稳定工作,年龄在25周岁(1990年1月1日之出生)以上;

2、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8480元

4、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合同(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缴交社保连续2年以上。

、保障房源及轮候方式

1、本次试点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详见附表。

2、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选房顺序摇号,依次选房,意向购房小区房源不足时依次选购其他小区经济适用房。

4、首次试点纳入轮候顺序放弃选房的排在本次摇号顺序之后依次选房。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4、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

、申请与审核

1、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房申报表递交所在单位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到市房管局三楼政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地址:市迎宾南路158号)也可以在市房管局网站“住房保障”“申报流程”栏目中下载(具体网址:http:// www.sqcly.com/zfbz/sblc/)。

2、单位调查核实、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在市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内张榜公示5,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将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汇总后,市房管局三楼政务大厅2号窗口(电话:81610370)。

3、受理审批市公房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并进行汇总由相关区住建局进行审核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选房顺序,申请人依据顺序号依次选房。

、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和查实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其申购资格,依法予以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试点提供的房源销售结束后,试点工作自行终止,不再保留未选房申请人的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

本次试点暂定于2015年8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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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2日


 

附表:

 

本次试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相关信息

 

小区名称

小区具体方位

售楼部电话

备注

东进华都

东进路(西延)与新204国道交汇处

89908979

 

港湾明珠

西环北路与新洋港大道交汇处西侧

89908181

 

向阳水岸

盐都新区开创路与纬十四路交汇处

81080155

 

龙桥新园

人民北路与新龙路交汇处

8828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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