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52号),扩大了市区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完善了住房保障形式。
一、 廉租住房有几种保障方式?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租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 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两种形式,申请条件并不相同。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并在市区租住住房。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700元;
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市区低保或特困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7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三、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如何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低保和特困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执行,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执行。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4人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月租赁补贴最高限额为480元。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月租赁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如一个低收入3口无房之家,每月补贴额为:3人×18平方米/人×5元/平方米=270元。需要提醒的是,必须在外租房并提供房屋租赁证明才能领取补贴。
四、 实物配租房在哪里?租金标准为多少?
近年来,市区加大了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目前市区新建廉租住房租金最高标准为1.28元/ m2·月,自行车库租金0.75元/m2·月,具体租金标准将按照地段等级增减系数、朝向增减系数和楼层增减系数计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五、 哪些人可以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三类对象供应,分别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区房屋被征收人以及长年在市区工作的盐城市县城城镇户籍家庭。条件分别如下:
(一)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或者具有市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士;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700元;
3、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二)城市建设征收(拆迁)项目中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征收(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被征收(拆迁)人。
(三)在市区工作的县城城镇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市)城城镇户口;
2、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合同(需经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连续3年以上;
3、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未达到标准(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六、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注意哪些方面?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和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房租。各区负责本辖区内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报审核、房源筹集和配租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房源筹集和配租管理工作。
目前,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在新河湾项目,计划开工建设150套,项目位于河东原工学院北侧地块,目前项目总评规划方案已报审。
八、 此次政策调整相对于2011年有哪些变化?
主要变化有三个地方:(1)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由去年的1.2万元提高到1.37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为18平方米。(2)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人群有3类,分别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3)将大市区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街道、社区统一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由所辖区在街道和社区设立住房保障窗口,接受住房保障申报受理。(4)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重点城建项目中的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予以优先安排。(5)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实物配租后予以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