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住房面积证明、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或材料。
申请地点:保障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住房保障窗口。
二、调查和初审
申请人备齐应提交证件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社区住房保障窗口经验证预审,符合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查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转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签注审核意见返回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转社区住房保障窗口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接到区民政部门的反馈后,对应收要件和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进行登记。
四、摇号
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半年,或根据申请家庭数量的实际情况,对已登记住房保障对象组织轮候顺序摇号。摇号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公证,并邀请监察、区住建局、街道、社区代表以及不少于本次摇号家庭总数的10%代表现场参加摇号。摇号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的方式进行,由申请家庭代表点击摇号程序进行计算机摇号。摇号结果将现场宣读、公布上墙并发送到各街道社区,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次申购过程中放弃购房的家庭依次排在本次摇号顺序末尾进行轮候购房。对市重点工程拆迁地块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根据拆迁协议签订先后顺序优先安排选房。
五、轮候与分配
对本区住房保障轮候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年初确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房源和优先条件等情况确定选房家庭,并向社会公布房源情况。
待经济适用房房源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符合销售条件后由开发企业提供房源楼盘等详细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安排选购经济适用房或进行货币补贴,对轮候到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在选房现场将轮候选房家庭按照摇号顺序公布上墙,对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六、动态管理
市区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部门对住房保障轮候家庭的资格进行年审,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暂不搬出,但其租金应相应提高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则无条件限期搬出。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从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轮候家庭,自领取廉租住房钥匙时停止发放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办产权证之前,应对其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再次核查,方可发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