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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苏建房管〔2017〕553 号
各市、县(市)住建局(委)、房产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精神,做好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后续工作,确保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和房屋住用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白蚁防治机构的管理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各地担负行业管理职能的白蚁防治机构应积极探索转型行政管理,实行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各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职能,定期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机构规范化检查,检查结果要反映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中。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施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 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1〕638 号)文件精神,取消收费后,各地应坚持白蚁预防公益性服务性质,切实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15 年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工作。同时提升白蚁防治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持续强化技术监督、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等管理职能,不断提升白蚁防治服务和管理水平。
  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白蚁防治机构在提供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时,不再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改为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单》(见附件),其它工作流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对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责任义务的单位,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真落实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
  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深化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起到积极作用。各市、县(市)住建局(委)、房产局和白蚁防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
  各市、县(市)住建局(委)、房产局、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中 “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白蚁防治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单位属性与职能履行、经费保障相冲突的,应及时主动协调编制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附件: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 年1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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