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盐城市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保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盐城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江苏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土壤化学屏障检测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对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督、药物检验及施药部位检验等。房屋白蚁防治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规定、技术规程和合同约定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日博体育注册是全市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盐城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盐城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内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建设部130号令及苏建房管〔2011〕63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方能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第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具有3名以上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3名以上取得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白蚁防治从业人员须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后方能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使用白蚁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对白蚁防治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实现白蚁防治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条 白蚁预防施工必须使用经国家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国家和省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白蚁防治药物,严禁使用包括氯丹、灭蚁灵等在内的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能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使用的药物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药物检测报告以及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抽检报告等药物证明性文件。
白蚁防治药物存放必须具有独立安全、与住宅区保持一定距离的专用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药物进出库管理制度。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名称、防治范围、防治费用、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申报合同备案。
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勘察施工现场,编制施工方案,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在施工期间应予协助配合的相关事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江苏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明确施工程序、防治药物的种类与配制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各项技术措施。
当施工现场土层pH值小于4或大于9时,可不需要进行土壤化学屏障设置;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区域或经常遭受水浸的区域,严禁设置化学屏障。对不便设置化学屏障的区域,应设计安装白蚁防治监测控制装置。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和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确认,做好《白蚁预防施工记录表》等台帐资料的记录。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向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白蚁防治单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有:
1. 白蚁预防合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白蚁预防工程(勘察)施工方案;
3. 白蚁预防施工现场记录(包括土壤化学屏障施工记录表或白蚁防治监测控制装置安装记录表等);
4. 药物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药物质量抽检报告等;
5. 土壤化学屏障抽样检验报告;
6. 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对采用化学屏障技术进行白蚁预防的工程应按照5-10%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施工使用的药物和施药部位土壤药物含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检查结果应出具药物检测报告及白蚁预防工程土壤屏障检测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对采用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进行白蚁预防工程的验收应检查以下内容:
1.有无整套专业化、适宜的施工作业工具及检查维护工具;
2.检查监测控制技术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正确,施工是否与方案相符;
3.查看地下型饵站安装位置、高度及土壤的紧密度是否正确;
4.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
5.饵站编号是否清晰可见等。
检查完毕确认合格后,填写《白蚁防治地下型饵站安装质量验收表》。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所应将验收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盐城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对验收未合格的工程将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监督其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进行通报,直至暂停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盐城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将《盐城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作为提交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限为15年,白蚁防治单位应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定期进行回访复查,做好复查包治的后续服务工作。在包治期限内发现白蚁侵害,应负责无偿灭治,并对防蚁屏障采取必要的补防和强化措施。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规使用未经许可或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药物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已签订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建设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对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及时采取补防、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市白蚁防治质量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镇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