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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博体育注册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7912

 

 

 

 

 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及管理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第51号令)、《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154号)和《关于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盐房管〔2015125)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不含大丰区,下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经查实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须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退房方式退出保障。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补缴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或退房两种方式退出保障,由退出保障家庭自行选择。选择退房方式的,其退出房源仍用于保障市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价与物价部门核定的合同签订时段相同或相近、同一项目或周边项目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本项目或周边无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与合同签订时段相同或相近、同一项目或周边项目普通商品房价格之间的差价执行。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核、谁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择以补缴差价方式退出保障程序:

1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向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发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通知书》;

2差价核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定核定差价和需要补交的房款;

3开具通知单。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差价补缴通知单》;

4交款。应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通知书》将差价款交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财政专户,并凭缴款单据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差价补缴证明》、开具发票;

5房屋性质变更。应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差价补缴证明》和缴款票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由退房家庭承担。

第五条     选择以退房方式退出保障程序:

1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向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发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保障通知》;

2房屋价格计算。对退回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每年扣减2%折旧后的价格计算,折旧年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退房家庭对房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自行拆除,因拆除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恢复原状。对房屋内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予补偿;

3开具通知单。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房价格通知单》;

4退还房屋。退房家庭结清该房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保证房屋及设施完好,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5办理转移登记。住房保障部门和退房家庭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房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为市房管部门或区住建(房管)部门;

6退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已办理转移登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退款给退房家庭,退房家庭已交的契税及房屋维修资金等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第六条     对于应退出但拒不退出或者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1、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该家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采取暂停上市交易措施;

2、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按照《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将其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第七条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及再销售的房款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交入财政专户。退房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财政部门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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