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盐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制度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把有限的财政资源分配给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100号)要求,建立盐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现代民政的总体要求,以我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为依据,通过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和跨部门信息核对工作机制,实现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的网上数据传输、核对和反馈,对申请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的对象进行收入、财产等信息的核对,搭建为各类公共政策提供权威信息的支持性政务平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民生保障问题提供依据,实现各项社会救助的准确、高效、公正、公平。
二、信息核对工作的原则、对象及内容
(一)核对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客观公正;诚信申报、保护隐私;上下联动、分层核对;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核对对象
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
(三)核对内容
包括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
三、信息核对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凡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在镇(街道)诚信申报本人收入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可在初次受理时一并填报),与镇(街道)签定《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并提供受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受理审核结束后,统一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将需核对经济状况信息的家庭名册上传到县(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核对。县(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需要核对的对象汇总后,通过核对管理系统上传数据资料到相关部门(在系统未建成前通过填报表格的方式核对信息),分别与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核对。各相关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信息数据反馈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报告。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出具的核对结论,进行汇总和综合描述,于每月30日前出具报告,再通过核对管理系统反馈至民政部门,作为是否享受社会救助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各县(市、区)、镇(街道)要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核对内容、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认真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主动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完成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逐步深入开展此项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二)统一受理,分类上传。镇(街道)应把好受理登记关,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并负责对核查核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外泄。在认真调查核实家庭的人口、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将确需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的申请信息上传,并确保信息不错不漏,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落实人员,全力保障。市和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组织协调和信息核对工作。市和县(市、区)两级编办、财政部门都要为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安排落实一定的的编制及业务工作经费,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