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
盐政规发[2013]4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持增加投入和创新机制并重,改进现有住房保障方式,加快以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体系建设,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全面实现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各类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家庭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力争到2014年底,使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占市区城镇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20%。
二、基本原则
(一)改进住房保障方式。加强住房保障供应、政策体系建设,使市区现有住房保障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实物配租为主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和以货币补贴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两种主要保障方式,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二)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收购、租赁等多种途径增加供应,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三)节约资源,活跃市场。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改“暗贴”为“明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住房资源,减少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房屋空置率,节约城市土地资源,活跃存量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对象可根据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综合考虑居住习惯、就业、上学地点等因素,在政府规划建设的房源或社会房源中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住房就地就近居住。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多层次、多主体、全覆盖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从2013年起,市区低保、特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企业所在地,由所属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各区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受理、住房状况和收入认定、审核公示等工作,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统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任务,并对各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市区2013年前已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纳入轮候对象的住房保障家庭仍由市本级实行保障。目前在建和已摘牌未开工以及配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管理模式不变,小区外公建配套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到位。凡市政府已专题会办形成明确意见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小区外公建配套建设按会办意见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窗口建设,落实人员经费,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基础性工作,确保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改进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制度
1、鼓励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在辖区建设管理范围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相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含工业用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供应。要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收储等各种途径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和建立长期利用房地产租赁市场空置房源作为保障性房源的保障机制。可在市区老城区以外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或剩余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中团购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也可在市区按市场租金向社会收储部分闲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并按低于市场租金转租给市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对于收储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的市场租金和出租给保障对象的租金差价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3、保障方式
(1)对市区低保、特困的无房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以园区集中建设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从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模式,逐步转化为以配建、团购或向社会收储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主的住房保障。
(2)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从2013年起,在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库中选择需要的房屋。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相关住房保障机构缴纳租金。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无房户分别按市场租金的10%和70%缴纳租金;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承租价格上浮20%。具体租金标准另行制订。涉及的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由保障家庭自行负担。
(3)因房源不足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可在市区自主租赁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其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租金补贴(2013年后新增对象租金补贴由各区负责)。2013年,市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0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5元;月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4)保障对象自主租赁的房屋可通过办理转换租赁手续,转为收储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并按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缴纳租金,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对放弃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改进现有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
1、保障方式:从2013年起,市区经济适用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制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成套住房,政府给予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均实行轮候制,轮候对象按摇号顺序进行保障。对接到购房通知两次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将不再作为轮候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在以后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对照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已享受政府公租(廉租)房的家庭退出保障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实物保障房源:用于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可多渠道筹集,可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上团购,也可在市区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中小户型房源中安排,今后不再集中成片定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3、货币补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面积限在90平方米以下,2013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额为每户8万元。今后年度补贴额度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权属处置:享受政府货币补贴购房的家庭,所购住房为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在购房合同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加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购房)”字样。5年内购房人如需获得完全产权,须退还政府补贴资金;5年后上市的,在退还政府补贴后,增值收益按产权比例分成。对上市转让的经济适用房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退还的政府补贴资金及其按产权比例分成所得的收益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订。
(四)创新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建设管理体制,实行“谁征收、谁安置”制度
今后市区新的房屋征收项目以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谁征收、谁安置”的模式进行安置,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或团购已建成商品房等方式安置被征收(拆迁)人。城建重点项目中被征收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优先保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建设、安置情况,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同时结合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及早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布局,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地块,严格按时序进度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市区在建和已摘牌未开工限价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必须加快开发建设进度,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五)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
1、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国土部门要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优先保障。
2、加大政策资金投入。从2013年起,市政府将根据各区承担的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将省、市相关资金补助和奖励优惠政策一并下放到各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加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投入力度,确保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资金需求,并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窗口建设。
3、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减半收取上述规费。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住房保障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扎实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由区政府(管委会)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和协作机制,并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市住房保障、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形成推进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合力。
(二)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区住房保障统一政策,切实落实“三审三公示”的申请审核流程,规范办理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实现全面覆盖,达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对象资格审核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审核保障对象的财产性收入和住房状况,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要强化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完善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做到分类科学、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要求,加强对在建保障性住房进度的督促检查,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行为,强化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确保按期保质竣工交付。对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套型面积标准设计。普通商品房项目规划中要执行中小户型住房不低于70%的规定,满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加大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要求做好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报表上报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初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年终进行考核奖惩,并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未如期完成、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截留住房保障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质量不达标,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从严处理。通过督查考核,确保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