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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房管〔2015〕8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

使用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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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6日

 

 

 

日博体育注册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


盐城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为规范市区(不含盐都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盐政办发1995139号)、《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盐政发1995201号)和市政府2014年第71号会办纪要精神,现制订市区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如下:

一、使用范围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房屋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避雷装置、照明、水箱、污染池等。设施设备增添、翻建改造不列入使用范围。

二、使用原则

1、公有住房售后维修首先使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

2、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不足,可申请使用原房屋产权单位的售房款售房款仍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本金。

3、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本金时,需维修楼幢建筑面积占该单位所有售后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之比计算该楼幢维修资金本金,专项用于该楼幢公共部位的维修每个楼幢本金的可使用额度从2015年度起按每年5%计提,提取的本金使用完毕后,不得使用其他楼幢本金,之后该楼幢公共部位若再需维修,维修所需资金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向该楼幢所有住户续筹,续筹资金不再交公有住房基金户。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产权人自行筹集资金维修。

三、申请主体

市区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主体为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改制、破产等企业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主体负责申请。

四、申报审批程

1、申请。申请单位到房产政务中心三楼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相关表格,了解资金结余情况后,根据要求提供工程预算和申请报告。

2、现场查勘。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材料齐全后,市公房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察看工程现状,并对工程预算和资金申请表的填写进行审核。

3、资金审核。市公房管理所报局单位住房维修资金审批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会办研究,及时将会办结果告之申请单位,并跟踪督查工程维修情况

4、申请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报告(单);(工程合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维修申请单位须出具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审核咨询报告书)

2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票据;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4其他相关材料。

5、付资金市房管局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拨付维修资金,将相关台账归档。

五、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发生更名的,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到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进行应急维修的,房屋产权单位市房管局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当日派专人到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当即予以受理,经现场确认后,由申请单位先行垫付资金组织维修,然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确保房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以上规定,自2015年1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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