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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审批
发布时间 2016-08-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一、设定依据:

《盐城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盐房管〔2015〕8号)

二、申请条件

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房屋

三、办理材料:

 1、原产权单位(或托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维修申请表;

 2、维修工程预算书

 3、维修施工合同

四、申报审批程序(办理流程):

1、业主向原产权单位或委托代管单位提出维修申请; 

2原产权单位或委托代管单位向市房管局提交《维修项目申请书》和《维修项目预算书》;  

3、市房管局派人会同原产权单位或委托代管单位实地核查申请单位维修项目情况是否属实,并形成审核意见; 

4申请方领取《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 

5、市房管局内部资金小组研究同意后,及时将会办结果告之申请单位,并跟踪督查工程维修情况;

6维修项目结束后,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代管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单或工程审核咨询报告书、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和相关票据等; 

7、房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 

申请→现场勘查→资金审核→申请拨款→拨付资金

五、办理地点:

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号窗口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夏季:8:30—12:00 下午 15:00-18:00

七、办理期限:

收件之日起二周内

八、收费:

九、联系电话:81610370;816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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