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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职工公有住房出售审批须知
发布时间 2016-08-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 市区职工公有住房出售审批须知
  • · (一)政策依据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1995】139号)和《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盐政办发[1997]37号)。 

     

    · (二)申请条件  

    ·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其所在单位已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逐月足额汇缴的,可向原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 (三)申报材料:  

    · 1、购房人产权单位大产权证和土地证;

  •   2、夫妇双方身份原件、复印件; 

    · 3、购房人工龄证明、入住时间证明; 

    · 4、科级(中级职称)以上人员1998年11月30日前的任职通知或职称聘书原件与复印件; 

    · 5、填报《盐城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 (四)办理程序:  

    · 单位或个人申请→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盖章→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改处受理→审批  

    · 

    · )办理期限: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市区迎宾南路158号房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号窗口

     

    · )工作时间: 

    · 市直:上午:8:30~11:55 下午:14:30~17:55 

    · 盐都: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 )收费:无 

    · 

    · )服务电话:816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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